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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孔子学院管理办法

西南财经大学孔子学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孔子学院是中外合作建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旨在促进中文传播,加深世界人民对中国语言文化的了解,推动中外人文交流,增进国际理解。孔子学院是高等学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国家战略的重要渠道。为保障西南财经大学孔子学院建设工作稳定开展,规范学校共建孔子学院管理,进一步发挥中方院校主体作用,推动学校对外开放战略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南财经大学共建孔子学院。孔子学院本着相互尊重、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海外开展汉语教学和国际中文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孔子学院应当尊重所在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教育传统与社会习俗,并且不得与中国有关法律相抵触。不参与同孔子学院设立宗旨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西南财经大学设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的外事暨港澳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校孔子学院规划、建设与发展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孔子学院的管理和建设工作。组织人事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共同负责学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公派教师的选拔工作。财务处负责孔子学院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孔子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孔子学院理事会设中外理事长各一名,我方理事长原则上为分管外事副校长。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我方理事原则上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中心)主要负责人、中方院长组成。

第六条 理事会职权

审议孔子学院的发展规划;审议孔子学院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审议孔子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审议孔子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审议重大活动及重大建设项目;审议孔子学院的机构设置;审议院长、副院长的任命,批准孔子学院重要部门的人事任命;理事会认为应该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召开与议事规则

理事会实行年会制,召开理事会的时间地点由理事长与副理事长协商确定;理事长、副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召开临时理事会;召开理事会时,全体理事会成员均需出席,理事会决议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理事,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权利,视为出席理事会;理事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以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第三章  孔子学院经费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专设孔子学院经费支持孔子学院建设,经费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调配,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孔子学院经费主要支出范围包括:孔子学院项目经费、孔子学院公派人员经费、孔子学院管理运营经费。

1.孔子学院项目经费。主要包括孔子学院开展汉语教学考试、提供汉语教学资源、开展中外语言文化交流活动以及其他协议中所规定的项目所需费用。

2.孔子学院公派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孔子学院中方院长海外工资及岗位津贴(不包含原有岗位国内工资待遇)、交通补贴、艰苦地区补贴及配偶津贴等。

3.孔子学院管理运营经费。主要包括国内外会议差旅费,汉语教师、志愿者选拔培训费、孔子学院协同发展项目经费以及行政办公经费等。

第九条 孔子学院项目经费由孔子学院根据下一年度计划项目实际需要提交年度项目经费预算,人员费预算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预算50%。项目经费预算经孔子学院理事会通过后,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审核。

第四章  孔子学院外派人员管理

第十条 学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汉语教师应严格遵守《西南财经大学孔子学院管理办法》规定,服从学校管理。热爱孔子学院工作和国际中文教育事业。与外方平等相待,友好合作,尊重所在地文化教育传统与社会习俗,自觉抵制和反对任何损害中外友好合作的言行。

第十一条 中方院长管理

1.中方院长任职资格:申请人员原则上应为学校教职工,年龄不超过58周岁(含),身心健康。专职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为中层干部;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有管理经验。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2.中方院长岗位职责:与外方共同研究制定孔子学院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决算等,参与人事财务等管理;协调组织召开孔子学院理事会;与外方共同开展汉语教学和文化活动,根据需要兼任部分汉语教学,加强与当地政企社团联系;负责教师与志愿者申报、管理,推动中外师生交流合作。

3.中方院长考核管理:中方院长任期一般为4年,2年为一个聘期,其中试用期1年(以实际赴、离任日期为准)。试用期满,学校对其进行考核,并将根据考核情况和外方院校意见决定是否留任。任职期间学校每年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续任。对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终止任职协议,责其限期办理离岗和交接手续回国。中方院长任职期间,其校内人事关系仍落实在原单位。中方院长离任前6个月,须向学校提交离任报告,与继任院长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交接时间为 3 周。

第十二条 汉语教师管理

1.汉语教师任职资格: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学校教职工,年龄不超过55周岁(含),身心健康。具有2年(含)以上教龄。具有汉语国际教育、中文、外语、教育、文化等人文学科专业学习背景。

2.汉语教师岗位职责:遵守学校孔子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孔子学院院长的领导;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承担孔子学院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按照学院要求,积极参与孔子学院开展的汉语文化推广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

3.汉语教师考核管理:汉语教师任期一般为2年,任期结束考核合格,可以申请续任1年(任期以实际赴、离任日期为准)。赴任满1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并将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留任,不合格者责令其提前结束任期回国。教师任职期间,其校内人事关系仍落实在原单位。汉语教师如需延长任期或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任期,应提交书面申请,由孔子学院外方院长和中方院长签署意见后,提前3个月提交学校批准,同时提交书面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建立孔子学院中方院长、骨干教师储备机制,科学遴选人才,形成外派人员资源库。由组织人事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管理。

第五章  孔子学院外派人员待遇

第十四条 中方人员任职期间待遇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相关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是对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外派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励津贴。考核奖励标准根据外派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标准如下:

(一)考核优秀,按照每月11000元发放考核奖励;

(二)考核合格,按照每月9000元发放考核奖励。

(三)派往艰苦地区共建孔子学院的中方人员可享受特殊奖励。特殊奖励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发放。

第十五条 中方人员任职期间,学校将保留校内原有岗位级别及国内工资待遇;孔子学院考核合格可视同完成教学任务。在任中方人员因故未赴任教地履职期间,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扣除交通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奖励性绩效按照每月考核标准50%计算。

第十六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为中方院长和随任配偶报销一次国内与任教国之间的国际往返旅费。

第十七条 担任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及教师经历可视为国外进修经历。中方院长的选派与学校干部的国际化培养相结合,作为聘任学校有关管理岗位或晋升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从其他渠道招聘的教师待遇按照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南财经大学孔子学院管理办法》(西财大办【2015】4号)即行废止。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组织人事部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财务处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财教【2011】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 工资及津贴补贴

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

单位:美元/月

级别

职别

工资标准

一级

教授、研究员

2100

二级

副教授、副研究员

1900

三级

讲师、助理研究员

1700

四级

助教、实习研究员

1500

第四条 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 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 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

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

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第九条 出国教师在同一地点连任,国家从第二任期开始,每任期提供安置费400美元,用于家具家电及教学设备的维修。

第十条 出国教师赴任前可领取一次性出国补贴3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公证、护照签证、体检等费用及赴离任、休假、探亲期间的国内旅费。

第十一条 出国教师配偶享受配偶补贴。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500美元,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200美元。艰苦地区随任配偶,同时享受出国教师艰苦地区津贴标准1/3的艰苦地区津贴。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的,不享受配偶补贴。配偶随任期间,所在单位应保留其公职。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出国教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全年月平均国外工资。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十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除医疗费、租房费和国际旅费以外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十四条 出国教师在任教地的住房,按协议由国外聘用方提供的,国家不再报销租房费用;如聘用方不提供住房或不报销租房费用的,由出国教师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的标准提出自行租房申请,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出国教师自行在外租房的,教授、副教授租房标准为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讲师、助教租房标准为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教育部对出国教师的租房申请和房租费预算进行汇总、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出国教师任教期间,在国内、任教国或在第三国看病所发生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由个人和国家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及以下的,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负担;

(二)全年医药费支出在240—6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30%,其余由国家报销;

(三)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5%,其余由国家报销;

(四)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如聘用方提供医疗保险或报销医疗费,国家不再报销出国教师医疗费。

第十七条 在疟疾、登革热、霍乱、伤风、麻风病高发区任教的出国教师,预防和治疗上述疾病的药品费、医疗费和防疫费由国家全额报销。

第十八条 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如镶牙、洗牙、购买补药发生的支出)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出国教师在任教国投保医疗保险的费用,按上述分段办法和比例报销。

第二十条 出国教师因公负伤的,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等由国家全额报销,住院期间伙食费由个人据实缴纳;因交通或其他事故受伤的,责任方给予的赔偿归个人,个人须偿还国家为此支付的医药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国教师配偶随任、探亲期间的医药费开支,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出国教师和配偶赴离任、公费休假或探亲的国际旅费,按协议规定由聘用方提供的,国家不再报销;聘用方不提供的,在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内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 因教育部工作要求,出国教师临时回国或到第三国参加有关活动,旅费可由国家支付。

第二十四条 出国教师和配偶赴离任、公费休假或探亲,以及出国教师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种类由个人决定,报销的最高座位等次为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车厢和轮船三等舱。

第二十五条 出国教师任期为二年或以上的,在国外任教满一年后可回国休假一次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一次,国际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其配偶可以选择随任或探亲,随任配偶可按出国教师规定回国休假一次。

不随任配偶在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满一年后,可到出国教师任教地公费探亲一次,如放弃探亲,可转给出国教师本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出国教师回国或到第三国休假、探亲,均须报请我驻当地使领馆批准,并利用任教单位假期出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出国教师及其配偶公费休假或探亲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出国教师休假和探亲期间,艰苦地区津贴停发,超过批准期限,停发国外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随任配偶休假期间,艰苦地区津贴停发,配偶补贴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发放;不随任配偶探亲期间,在批准的探亲期限内,按随任配偶标准享受艰苦地区津贴和配偶补贴。

第二十九条 出国教师应邀参加任教国举办的学术会议,参会费用自理。任教期间到第三国或回国参加学术会议,须经任教单位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参会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出国教师任教期间,聘用方支付的各项收入及给予报销的有关费用之和等于或高于本规定所规定的国外工资、津贴补贴、房租和往返国际旅费之和的,收入全部留归个人,国家不再发放和报销任何费用;如低于本规定的,不足部分由国家补足,同时个人任教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第三十一条 出国教师经费由教育部核拨我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指定机构。出国教师经费具体核算、发放和管理由我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指定机构负责。

第三十二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津贴补贴按离境和离任教国国境之日计算。在国外任教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国外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当月一个月的实有天数计算。任教期限以教师派遣部门的通知为准。

第三十三条 出国教师赴任前,可从国内预先领取任教期限一半并且不超过一年的国外工资,亦可到达任教国后,凭教育部有关证明到我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指定机构领取。

第三十四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津贴补贴一律以美元计发,由出国教师个人兑换任教国货币并承担兑换汇率差价损溢和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出国教师从国外聘用方获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等收入是当地货币,在任期结束时有结余,且不能兑换自由外汇的,可凭工资等收入单据将当地货币交给我驻外使领馆,按照交给时外交部规定的外汇内部比价折算美元,回国后凭使领馆开具的证明办理结算,但与我驻外使领馆兑换的当地货币,不得多于国外聘用方发放的工资和补贴数额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六条 出国教师国外收入、支出的当地货币,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当月外交部规定的内部折算率计算成美元数,回国后办理结算。

第三十七条 出国教师任期结束回国,须在回国一个月之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机构办理有关经费结算手续,逾期不结算者,按天扣除其应得工资和津贴补贴的5%。

第三十八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死亡,其国外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从死亡之次月停发,抚恤金由出国教师所在单位按国内有关规定发放给家属。若任教国发给抚恤金或赔偿费的,应首先抵支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归其家属所有。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出国教师和配偶出国,原则上应按因私渠道办理出国手续,如因特殊原因需按因公出国办理,须报教育部批准。

第四十条 出国教师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津贴和补贴停发。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公积金,所在单位应视同其在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国内院校和事业单位为了加强与国外院校在文化和语言上交流合作,自行向国外派遣汉语教师和国外单位为汉语教学在本地聘请的汉语教师的费用,原则上由派遣单位或聘用单位解决。

第四十二条 出国教师参加国内职称评定时,其在国外任教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国内教学工作量计算;期间编写并被采用的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计方案、有价值的调研报告等应作为科研成果;有赴二类(含)以上艰苦地区任教经历的出国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教师参加出国选拔培训的差旅费,由教师所在单位按国内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2005〕16号)同时废止。


附:实施艰苦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一、一类(41个)

亚洲(9个):蒙古、巴基斯坦、印度、孟买、加尔各答、印尼、泗水、胡志明、巴勒斯坦;

非洲(7个):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

欧洲(11个):土库曼斯坦、波兰、革但斯克、波黑、亚美尼亚、塔吉克斯坦、白俄罗斯、乌克兰、敖德萨、格鲁吉亚、马其顿;

美洲(11个):巴拿马、苏里南、古巴、圣卢西亚、秘鲁、瓜亚基尔、巴兰基亚、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哥斯达黎加;

大洋洲(3个):斐济、萨摩亚、帕皮提。

二、二类(31个)

亚洲(12个):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曼德勒、斯里兰卡、尼泊尔、卡拉奇、孟加拉、也门、阿富汗、伊拉克;

非洲(10个):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喀麦隆、塞内加尔、塔马塔夫;

欧洲(3个):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

美洲(1个):海地;

大洋洲(5个):巴新、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汤加。

三、三类(26个)

亚洲(2个):亚丁、东帝汶;

非洲(18个):埃塞俄比亚、科摩罗、中非、尼日利亚、拉各斯、佛得角、安哥拉、圣普、刚果(布)、刚果(金)、加蓬、杜阿拉、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冈比亚、索马里(备用);

美洲(4个):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

大洋洲(2个):基里巴斯、瑙鲁。

四、四类(14个)

非洲(14个):赤道几内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毛里塔尼亚、尼日尔、马里、苏丹、马拉维、吉布提、布基纳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亚、利比里亚、乍得。

五、五类(1个)

美洲(1个):玻利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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