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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外国专家工作管理规定

日期:2018-0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与国(境)外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专家工作管理,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招聘的外国专家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拨专项经费资助的外国专家为“计划内专家”,未申报项目无专项经费资助的为“计划外专家”;来校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为“长期专家”,不足6个月的为“短期专家”。

第四条长期专家与计划内短期专家,由校属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申报,学校聘请、考核(评估);计划外短期专家由用人单位申报、聘请、聘用,学校审批备案;顺访专家由校属相关单位申报、接待,学校审批备案。

第五条来校工作的计划内长(短)期外国专家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专项划拨,专款专用。计划外短期(含顺访)外国专家无专项经费。

第二章 聘请原则和聘请条件

第六条聘请外籍专家旨在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等优质资源,促进学科建设和专业提升,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推进国际化进程,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服务。

第七条聘请外籍专家根据“按需聘请、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第八条聘请外籍专家包括长期专家和计划内短期专家。

第九条受聘来校工作的外籍专家须具有胜任相应工作所要求的教育背景和经验,特定岗位还须具备相应技能资质。语言类外籍专家须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类外籍专家需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

第三章 长期外国专家工作管理

第十条校内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下学年的教学或科研需求,于每年4月申报下一年度的聘请计划,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西南财经大学外籍专家聘用申请表》(附件)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4月20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后报请主管校领导并确定最终聘专计划。

第十一条长期外专项目的申报流程为:聘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应聘长期外专的个人简历、护照扫描件、学位证书、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推荐信和健康状况说明书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签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工作由学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外国专家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外国专家工作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负责,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各相关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外国专家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申报聘请计划及人选、办理聘用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外国专家的工作管理;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具体负责拟聘专家的业务水平审查、在校工作计划的审定与监督、工作质量的考核与评估;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国专家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

(四)聘用单位负责外国专家的人选推荐、工作计划的提出和落实以及工作总结,协助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并指派一名合作教师协助外国专家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教学与科研工作管理

(一)长期外专的教学工作应以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及提高外语水平、培养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为重点。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6学时。签订教学和科研合约的长期外专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0学时。长期外专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自行随意调课到校外兼课或讲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长期外专须事先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长期外专请病(事)假,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

(二)用人单位应向长期外专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及政策、教学组织和计划、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等。长期外专应按我校的教学或科研计划开展工作,教材的选用或科研题目的确定由用人单位与长期外专协商决定。我方人员应尊重长期外专的宗教信仰,外专不得利用上课传教或进行宗教活动;

(三)用人单位对长期外专的教学科研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法。在教学上应允许他们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又切实可行的应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要及时给予解释。用人单位领导应经常与长期外专交换意见,探讨有关教学或科研问题;

(四)长期外专可以参加学校的教学或科研的评选活动。对教学或研究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亦可授予校级教学优秀奖或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教师。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应予扣发工资、解聘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鼓励长期外专在国(境)外学术刊物上以西南财经大学教师的身份发表学术论文或参加教学和学术研讨会;

(六)用人单位应对教学类长期外专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研究和检查他们的教学、科研情况并根据学校相关教学科研规章进行考核评估,经教务处、研究生院核准后作为学校的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考核结果作为长期外专提高工资标准或延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生活待遇

(一)长期外专的生活待遇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接发给其本人的工资,数额根据其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工作年限确定;二是国际旅费、相关手续费用和间接付给长期外专的住宿费、交通费、保险费等。长期外专在校的工资收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长期外专在聘期内按照学校假期休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长期外专在校工作期间可带家属,随行家属在华费用由专家个人承担;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执行学校关于长期外专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承诺其他待遇或更改有关规定。

第四章 短期外国专家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短期外国专家(以下简称短期外专)可为研究生开设学分课程(集中于一个半月或三个月完成)、培训教师和科研人员、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等。短期外专所讲授课程若要列入学分课程,用人单位应事先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商定。短期外专的教学管理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十六条计划外短期外专的经费原则上由聘用单位自筹。对于重点学科、重点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边缘及新兴学科所聘请的计划外高层次短期外专,学校在必要时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

第十七条计划内短期外专的聘任流程为:填报各类外专项目申报表格—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签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申报下一年度的聘请计划,提交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为5月20日。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应事先拟订好短期外专来校后的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落实工作内容、食宿、用车等。在外专来华前一个月填写《西南财经大学邀请外国专家来访申请表》(见附件)及《外国专家来华安全保证书》(见附件)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递交存档备案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其来华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学习短期外专的技术和专长,安排中青年骨干教师作助手,并指定专人协助短期外专的工作、生活。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对于短期外专的工作安排应注重成效、以学术为主,学术活动每周不少于 10学时。聘用单位应根据日程安排认真组织好各项学术活动,包括讲学、座谈、咨询、指导科研、实验工作等。对短期外专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做出答复。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在短期外专离校后两周内、费用结算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外国专家工作成果总结报告。

第五章 外国专家(教师)来校顺访管理

第二十一条顺访,系指由国家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主请来华进行正式访问的国外团体或个人在访问期间,顺道来我校或校属有关单位进行学术交流、讲学或参观访问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安排顺访活动,必须有主请单位发给我校的正式公函或传真,来函内容应包括外宾姓名、简历、来校活动内容和来访的具体日期和时间,以及来访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顺访活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校属相关单位直接接待国外顺访学者或团组,需填写《西南财经大学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申请表》(见附件)及《外国专家来华安全保证书》(见附件),于顺访专家来访前至少7个工作日递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待。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受理、安排顺访活动。

第二十五条校属相关单位在接待顺访专家前,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尽量安排与顺访专业对口的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接待单位应安排精通专业和外语较好的人员担任翻译工作。凡与学校商谈合作事宜的顺访活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安排;与校属相关单位进行学术交流的顺访活动,由该单位安排实施。

第二十七条接待顺访团组或个人,应热情友好,积极宣传我校的有关情况,充分显示学校及相关单位的学术特点和优势,促进双方相互了解,寻求进一步研究与合作的途径,探讨或确定新的合作研究课题,建立新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在接待活动过程中,双方学者或团组可探讨交流与合作意向、方案或协定。如需签订书面协议,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交流与合作项目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署。

第二十九条顺访活动中,可赠送学校或校属相关单位宣传品,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刊物。我校原则上对顺访外宾不安排游览,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客人或接待单位自理。对于著名专家学者、重要团组,将视顺访具体活动内容,学校提供部分食宿补助。

第三十条接待完毕两周内、结算费用前,接待单位须及时填写《外国专家工作成果总结报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港澳台地区专家工作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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